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思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上思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机关主动公开职责范围内以下政府信息:
(一)县司法局机构概况、人事公示、财务决算预算、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设司法所职能情况等。
(二)公告
主要包括: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拟任人民陪审员名单的公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上思县司法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上思县司法局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表。
(四)经费、预算使用情况
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出国(境)实际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年度决算预算。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其他依法应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上思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上思县政府门户网站(/)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 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 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得到申请人认可后,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答复时间。《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理机构为:
1、上思县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那板路司法局二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535599
办公时间:8:00-12:00 15: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0-8512376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70-8512376,办公地址: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那板路司法局二楼办公室,邮政编码:535599 ,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00-12:00 15:0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